中国酒店用品网 - 酒店用品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行业新闻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行业新闻 > 小吃店善意救助醉酒者反被索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T.biz | 商业搜索

小吃店善意救助醉酒者反被索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信息来源:eeejjj.com   时间: 2023-02-09  浏览次数:3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件因顾客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林某系死者林某某的哥哥。某日夜晚,林某某独自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其间饮用了三瓶42度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结账离开。不久,小吃店主发现林某某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小吃店店主便将林某某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随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林某某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林某某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林某某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林某某的哥哥林某认为,小吃店在林某某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林某某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林某某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林某某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林某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因此,林某诉称,小吃店未对林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林某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是出于善意,林某某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其哥哥林某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背。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林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该案中,林某某作为成年人,相较于经营者,其对于自身酒量应该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对自身过量饮酒的后果应有更多的预知。林某某在小吃店就餐后能够自行结账离店,经营者有足够理由认为其就餐结束后头脑清醒,仍有一定的控制意识和行为。且林某某醉酒倒地被发现时并无其他紧急或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形,故经营者将其扶入店内休息并未报警亦符合常理。

另外,从案件过程看,经营者施以援手的行为应该得到褒奖。作为一般小型餐饮的经营者,其在发现林某某存在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其行为表明经营者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可以认定小吃店经营者的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酒店用品网证实,仅供您参考